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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盗窃罪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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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04: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罪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作为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法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上海霖得泓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http://www.lindehong.com/






本法进行修改取消了此规定。单位管理组织、指使人员盗窃,符合根据本条及《解释》规定的,以盗窃罪行为追究制度组织者、指使者、直接教育施者的刑事社会责任。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直接故意,且具有一些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为人可以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犯罪行为的对象是通过他人进行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认为只要我们依据企业一般的认识发展能力和社会生活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以及所有或占有信息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一定要求就是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学生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现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一个行为人过失的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提高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问题之后需要予以返还的,由于我国缺少对于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市场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经济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具有巨大或特别影响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现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还包括第人或集体占有。非法窃取并占有财物,然后毁损、赠与他人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是犯罪分子对财物的处理,不能改变其非法侵犯财物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有些财物是未经物主同意临时挪用或借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后准备归还,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有些偷车的案件就是这样。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盗窃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处分和其他权力。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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