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5|回复: 0

常识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不因商品房预售网签而消灭

[复制链接]

6万

主题

0

回帖

18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83100
发表于 2024-10-5 01: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最新消息可以到我们平台网站了解一下,也可以咨询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https://www.lindehong.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先受偿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先受偿。”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的条件。

由此可见,
建设工程价款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企业-源杭呐麻类有限公司

GMT+8, 2024-11-16 13:23 , Processed in 0.05386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