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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企业扣税有哪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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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6: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销售费用中的利息在税收中的扣除的问题,不同类型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这主要是反映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扣除上,一不小心,就容易出现涉税风险。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普通标准住宅项目,2022年初通过信托投资筹集项目开发资金1个亿,合同确定的信托收益为年15%,该企业其他资金借贷,也其他开发项目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况,按规定可据扣除。2022年底达到可清算条件,2022年4月,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交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自行清算结果增值率为193%,由于所开发的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逐项审核,确认该企业利息扣除超过当地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加上浮后为9%的标准,因此,应调减扣除项目金额。经从新计算,该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已超过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针对审核结果,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信托属于金融机构,企业根据信托合同所支付的信托收益应当据扣除,不认同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结果。

二、政策依据及法理分析

近年来,由于进一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金融企业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规模、力度等方面都在减小,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得不另劈溪径选择其他的融资渠道,而信托筹资就是其中之一。针对本案例来说,为了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我们必须弄清以下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利息扣的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销售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扣除,但比较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20号文规定:销售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扣除,但比较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3、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中规定: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上述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在计税中的利息扣除标准的问题,即:销售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扣除,但比较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弄清信托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大家常说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信托属广义上的金融机构,但他与各类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相比,不管是金融政策、经营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单独的特殊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发布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即没有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

由于信托没有吸收负债性质的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业务,在际经营业务中大多表现为兼具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从税收政策上来讲,信托是金融机构,但他不是银行,更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利息扣除在不同的税种征管上有不同的规定,要准确把握,不能混淆

企业销售费用中的利息计税扣除的问题,主要反映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扣除上。从所得税上计税扣除的规定来看,所有规定表述的都是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这当中的“金融企业”就包括了包括银行、财务、信托等,也就是说,在所得税的计税利息扣除上,凡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利息都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扣除,不作纳税调整。而土地增值税中的计税扣除,都表述的是比较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支付给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比对,对超过部分要作纳税调整。因此,利息扣除在不同的税种征管上有不同的规定,要准确把握,不能混淆。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对本案例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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