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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违建强拆】“违建房屋”随处可见,法律禁止强拆违建房屋,留意这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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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常收到有关“违建房屋”的法律意见。“违建房屋”经常出现在我们周围,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是否拆除违建房屋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建房屋的权力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十八年,遇拆迁,找盛廷!010-60646818 盛廷律所拆迁律师咨询电话。只提供对的拆迁维权解决方案, 18年专注于为被拆迁人解决补偿问题。知名律师齐聚,每案必研讨。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所的黄埔军校,专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企业厂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依法维权案件。https://shengtinglaw.com
















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25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25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查处违建房屋,拆迁不是仅有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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